我国《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为避免纠纷,离婚协议的约定应慎重,内容尽可能明确、详尽,具体归纳如下:
一、主体清楚明确,引述简洁
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即离婚协议中的男方、女方(大陆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此处应分别写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民族和住址(一般以户籍地为准)。
协议在首要写明婚姻双方主体之后,有一段引述部分,简洁介绍双方
结婚登记情况、婚后有无子女生育情况,然后直奔主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写明“因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一致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等语句即可,就此打住,不宜再回首不愉快的往事。
笔者曾见过一份离婚协议,在首段写两人如何结识、如何结婚、如何感情破裂等,像诉状一样,另一方阅后非常不满,认为所述不实,为此发生了不必要的争执。因此,不争是非,简洁陈述为原则。
二、自愿离婚,登记生效
自愿离婚或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协议离婚的必是自愿离婚,但是协议离婚并非签署离婚协议即生效,而是要到有关民政部门登记后,领取离婚证方才生效。
因此,协议文末应写明“自双方到XX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可见,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dou要持证才有效,结婚领证,离婚换证,需要国
家权力机构认可出证,当事人双方只有申请的权利。
三、对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的抚育及探视问题
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生活抚养,仍是
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离婚时,双方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包括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另一方生活费如何支付等。约定的内容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2、抚养权、抚养费的变更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并非不可变更。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当一方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通过协商或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此不再展开可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的情形陈述。
3、抚养费的金额和给付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抚养费金额问题。在协商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基础上,如果对抚养费金额难以确定的,可参考诉讼离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抚养费的处理意见。比如,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总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
时间单位。为了便于执行,应在协议书中加以明确支付周期和收款银行账号。如果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除非确有必要,对方也同意,不建议这样操作。因为一次支付,金额较高,对方不太容易接受;即使一次支付了,在以后的生活中,被抚养人出现问题,作为一方的父或母,也还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
4、不随子女直接生活一方的探视权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实践中,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在同城生活的,一般可约定每周或双周探视子女一次。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可在周末接子女回家或同住,增进亲子关系。
四、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约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确定时,建议付费向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协议中,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约定亦属有效。
2、协商一致后,在分类、逐项约定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分为不动产(房屋)、准不动产(车辆)、存款(银行定期、活期存款、存单等)、金融债券(股票、基金、保险、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及相关理财产品)、非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对外债权等多类,建议在协商一致后,逐一写清目前登记的权利人或开户人,再明确离婚后的各项财产的归属、份额和支付方式。
对于债权,也要在协议书中,确定行使债权的方式及债权人姓名等。
不少当事人提供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方式
简单笼统,对有些已经实际占有或默认占有处分的财产,不写进离婚协议,这为离婚后财产权属纠纷,埋下了很大的风险。
3、务必约定分割、交割、支付或过户的期限及顺序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财产分割协议,就像买卖合同缺少交货和付款日期一样存在重大瑕疵,约定不完整,不利于后期履行。
对于财产较多的当事人,各项财产交付的顺序也有讲究,建议交叉履行,写明履行的顺序,一并在离婚协议中确定。
对于确有争议、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财产或者不适宜在短期内分割的财产,可以明确写明暂不分割,或约定日后分割期限以及按照何种原则分割等。
4、保证和承诺
双方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后,可设置承诺条款,以保证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的,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一定期限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单方为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各自或共同负担的
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拟写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确定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偿还债务的方式及分担比例。对可能存在的未知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建议设立单独的声明或承诺条款。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六、经济帮助及补偿
离婚时,如出现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对方的,或者考虑到离婚的原因,另一方愿意一次性补偿对方的,可在协议中约定帮助或者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七、违约责任不可少
完整的离婚协议怎能少得了违约责任条款?为避免一方违约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建议对双方的义务条款进行违约责任约定,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但要注意,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比如,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禁止对子女探望权行使、免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这些约定即使双方签字也无效。